115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偉華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王偉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6月、7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