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育澤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育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育澤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