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
上列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16號、第22825號、第25994號、115年度偵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
被告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審酌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且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且被告自陳提領款項多次,足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衡諸犯案情節、
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難以確保之後審理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5年1月19日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核被告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改以簡式審理程序於115年3月31日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且經訊問被告,被告對於羈押表示無意見等語,是被告之上開羈押事由未消滅,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應自115年4月19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