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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16號、第22825號、第25994號、115年度偵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審酌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且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自陳提領款項多次,足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衡諸犯案情節、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難以確保之後審理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5年1月19日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核被告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改以簡式審理程序於115年3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且經訊問被告,被告對於羈押表示無意見等語,是被告之上開羈押事由未消滅,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應自115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