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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緝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育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育勝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育勝、王志柏、黄詠承(上2人業經判決確定)均心智健全且具備一般智識,知悉第三方支付工具係個人或事業在社會上從事經濟交易之重要工具,提供予毫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將無法掌控以該第三方支付工具收付款項之來源與去向,關係個人財產安全、社會信用等權益至鉅,具備一般智識之人並無提供其第三方支付工具予毫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必要,是其等預見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徵求第三方支付工具,極有可能利用該第三方支付工具,詐騙他人匯(轉、存)入款項後,將之匯(轉、提)出,藉以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收受、持有、使用他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被告王志柏於民國109年3月15日前之某日時,見綽號「小林」之真實身分不詳男子徵求第三方支付工具,預見該與其毫無信賴關係之「小林」極有可能利用該第三方支付工具詐欺取財及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為「小林」找來缺錢花用之被告蕭育勝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乙方(即使用方)立約人,使被告蕭育勝出讓其日後依據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所可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予「小林」;被告蕭育勝見「小林」及被告王志柏徵求第三方支付工具,預見該與其毫無信賴關係之「小林」及被告王志柏極有可能利用該第三方支付工具詐欺取財及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簽署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乙方立約人,並將合約書交給被告王志柏,被告王志柏再交給「小林」,而出讓其日後依據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所可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予「小林」;「小林」取得被告蕭育勝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後,將之交給綽號「小黑」之真實身分不詳男子,由「小黑」找來設立並經營詠承水產行之被告黄詠承,要被告黄詠承以詠承水產行之名義及實體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工具,並簽署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甲方(即提供方)立約人,提供詠承水產行所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予被告蕭育勝;而被告黄詠承預見該與其毫無信賴關係之「小黑」及素未謀面之乙方立約人被告蕭育勝極有可能利用詠承水產行之實體帳戶及所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詐欺取財及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將其國民身分證等個人資料及詠承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與商號印章1顆交給「小黑」,概括授權「小黑」以詠承水產行名義及上開實體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工具,並簽署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甲方(即提供方)立約人,提供詠承水產行日後所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予被告蕭育勝或其授權之人使用。「小黑」取得被告黄詠承之個人資料詠承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與銀行帳戶資料及商號印章後,旋與「小林」等不詳身分之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先以詠承水產行名義簽約,取得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之「代收與代付款項服務」(下稱系爭第三方支付工具),藉由系爭第三方支付工具及詠承水產行上開實體帳戶收受與支付款項;再以附表所示詐術,使被害人A01、A10、A02、A03、A04、A05、A6及A07等人陷於錯誤,進而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錢款,著手於詐欺取財及洗錢。被害人A01、A10、A02、A03、A04、A05、A6及A07等人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其等所付出之款項遂為睿聚公司、板點公司圈存於虛擬帳號,「小林」、「小黑」等不詳身分之人未能得財及洗錢因認被告蕭育勝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詐欺未遂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等罪之幫助犯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同案被告王志柏、黄詠承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被告蕭育勝與被告王志柏之對話紀錄、詠承水產行商業登記資料、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甲方:詠承水產行,乙方:蕭育勝)、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及報案相關資料、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睿聚公司109年4月17日睿總字第1090400004號函、109年5月8日睿總字第1090500004號函、109年5月26日睿總字第1090500022號函、109年6月29日睿總字第1090600029號函、109年7月9日睿總字第1090700008號函、110年2月9日睿總字第1100100018號函、板點公司109年5月2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61901號函、109年5月21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229672號函、109年5月29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290271號函、109年5月29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253452號函、110年4月20日函、台灣萬事達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06號函、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19號函、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0號函、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9號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蕭育勝否認有何幫助加重詐欺未遂、幫助洗錢未遂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也有提供我郵局帳戶存摺影本照片,但我沒有參與他們詐騙,也沒有提供郵局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存摺、印章給他們使用等語。經查:
 ㈠附表所示詐欺款項匯入各該附表所示之繳費代碼所對應之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帳戶以及各該虛擬帳號後,該等款項均經睿聚公司帳戶之金融機構永豐銀行、萬事達公司實體帳戶之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圈存,且繳費代碼及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均係詠承水產行帳戶等情,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由上可見,附表之款項均經圈存,尚未轉匯至詠承水產行之帳戶,固認定。
 ㈡被告蕭育勝(乙方)雖有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合約期間: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8月1日止,偵10728卷第57至75頁),約定(甲方)詠承水產行或詠承水產行簽約之金流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收款項,應匯至被告蕭育勝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蕭育勝郵局帳戶)內,惟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於109年4月15日板點公司匯入190萬元、109年4月15日板點公司匯入44萬8537元、109年4月16日板點公司匯入89萬3923元後,轉匯至其他銀行帳戶,卻無轉匯入至被告蕭育勝郵局帳戶,此觀被告蕭育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20日間,並無任何交易紀錄至為明確(本院訴字卷卷一第237頁)。則被告蕭育勝雖有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詠承水產行為第三方支付業者、確實提供第三方支付工具與被告蕭育勝,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蕭育勝有自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取得第三方支付工具並轉交與詐欺集團成員。是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足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繳費或轉帳等節,與「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有關聯,要難認被告蕭育勝就本案犯罪有提供何等助力或已達著手之程度,而構成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五、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所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繳款/匯款情形
(時間/金額/繳費代碼或虛擬帳戶)

左列繳費代碼或虛擬帳戶對應之第三方支付公司
左列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收左列款項所對應之特約商店之實體帳戶
後續層轉情形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A01(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1日起,以交友軟體加Line ,化名「小童」、「Xuan」及「林晴」,誘騙A01上網「亞瑟國際」博奕網站,謊稱可教授投注技巧,要A01以該網站給出之「超商代碼」繳費儲值投注,對A01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依右列代碼繳款。
於109年3月15日19時25分許,以代碼「RPPP32 ZRF8HSXR00」(第2段條碼,下同)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函覆已圈存)

①OK MART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收據(見偵10728卷第117、119頁)。
②睿聚公司109年4月17日睿總字第1090400004號函及說明(見偵10728卷第137至140頁)。
③109年5月26日睿總字第1090500022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表(見偵10728卷第145至149頁)。
告訴人A01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728卷第97至105、105至111、113至115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10728號卷第123至131頁)。
於109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以代碼「RPPP32 ZRF8AXPX00」繳費2萬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詠承水產行
於109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以代碼「RPPP32ZRF8A XPT00」繳費1萬5,000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詠承水產行
於109年3月21日8時50分許,以代碼「RPPP32ZRF8A ZXA」繳費1萬4,000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詠承水產行
2
A10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9日前之某日時,設置名為「亞瑟國際」之Line社群,化名「曾-KAHN」,誘騙A10加入上開Line社群,謊稱可代為操作「百家樂程式」賺錢,並傳送超商繳費代碼予A10儲值投資,對A10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依右列代碼為繳款。
於109年3月19日19時43分許,以「00RPPP32ZRF 8A49S」代碼繳費2萬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函覆已圈存)
①便利商店繳費明細(見偵10728卷第153頁)。
②睿聚公司109年6月29日睿總字第1090600029號函及說明(見偵10728卷第175至177頁)。
③被害人A10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728卷第155至170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全管字第1360號函(見偵10728號卷第17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10728號卷第171、172頁)。
3
A0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日起,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加Line,化名「林彩潔」,誘騙A02上網「 金貝國際」博奕網站,要A02匯款儲值投注 ,對A02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4月9日19時56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板點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①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19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43頁)
②板點公司109年5月21日函所附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39至242頁)
③告訴人A02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728卷第193至201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出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10728卷第203至23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75至79頁)。
4
A03(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0日前之某日時,設置「盛壕國際」投資網站,誘騙A03加Line,先後化名「嘉偉」、「Willian」,謊稱可代為操盤,誆騙A03投資,對A03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戶。
於109年4月10日23時2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板點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①告訴人A0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67頁)。
②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9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99頁)。
③板點公司109年5月29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89至291頁)。
④盛壕國際之網頁資料(見偵10728卷第249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28卷第269至287頁)。
⑥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75至79頁)。
5
A04(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7日起,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加Line,先後化名「依琳」、「王愷」,誘騙A04上網「GME」線上彩票投注網站,誆騙A04匯款投注,對A04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戶。
於109年4月11日21時33分許,網路轉帳1,000元至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板點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728卷第311頁)。
②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06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343至346頁)。
③板點公司109年5月20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339至341頁)。
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10728卷第315至33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75至79頁)。 
6
A05(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3日起,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 ,誘騙A05加入「快速賺錢私訊我」、「彩票客服」Line群組,誆使A05上網「太子網站」投注,對A05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 ,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4月14日14時4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均函覆已圈存)
①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728卷第353頁)。
②睿聚公司109年5月8日睿總字第1090500004號函(見偵10728卷第381至384頁)。
③告訴人A0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728卷第355至36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28卷第371至379頁)。
⑤永豐銀行作業處112年3月15日函暨虛擬帳號之對應帳號、睿聚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圈存資料(見本院卷二第81至105頁)。
7
A6(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1日起,經由網路聊天室加Line ,先後化名「瞳」、「David」,誆騙A6上網博奕網站投注,並以Line傳送虛擬帳號予A6轉帳款項,對A6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 ,進而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4月15日18時13分許,轉帳1,000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板點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均函覆已圈存)
①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見偵10728卷第39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09年7月21日函詢睿聚公司及睿聚公司109年7月9日睿總字第1090700008號函、110年2月9日睿總字第1100100018號函(見偵10728卷第429、431至434、663至666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0728卷第415至427頁)。
④告訴人A6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728卷第397至413頁)。
⑤永豐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永豐銀行作業處112年3月15日函暨虛擬帳號之對應帳號、睿聚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圈存資料(見偵10728卷第643至645頁;本院卷二第81至105頁)。
8
A07(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起,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 ,誘騙A07加入「黑哥致勝關鍵」、「耀利國際客服」Line群組,誆使A07轉帳款項,上網「耀利國際」博奕網站註冊投注,對A07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自其女兒郵局帳戶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5月4日17時11分許,轉帳8,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板點公司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①告訴人A07轉帳資訊截圖(見偵10728卷第441頁)
②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22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459至460頁)
③板點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0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461至462頁)
④告訴人A07提出之耀利國際百家樂網頁截圖(見偵10728卷第439頁)
⑤告訴人A07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728卷第442至450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10728卷第451至458頁)。
⑦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75至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