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方洳婷
被 告 張忠謀
金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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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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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昀娟
上列原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26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開被告
年籍資料,
逾期不補正即
裁定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l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就上開被告,均未載明其等年籍資料,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之起訴程式並非合法,本院於115年5月18日
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業已告知原告上情,原告
迄未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不為補正,逕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l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