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方洳婷
被 告 張忠謀
金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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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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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昀娟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針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中並未載明上開被告之
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原因事實,因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然被告僅於115年6月11日陳報「已於115年6月11日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調查本裁定所列被告年籍資料及真實姓名」之旨,仍未補正上開被告之年籍資料,是原告針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
駁回。而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