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簡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764號、114年度偵字第1034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529、205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32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外,起訴書附表二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建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新舊法比較,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該法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自公布日施行,於113年8月2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㈢足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行為人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者,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復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受特定犯罪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為「5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及宣告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㈣故依上開說明,以洗錢防制法前述法定刑及宣告刑限制之修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前段規定意旨,足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範圍最高度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相等,最低度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則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至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雖不得易科罰金,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而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同屬易刑處分之一種,尚無比較上何者較有利或不利可言。
 ㈤另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簡稱「行為時法」),該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3年8月2日生效,修正後該條規定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簡稱「現行法」)。依上開行為時法,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減輕其刑,而依現行法,則再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減輕其刑。
 ㈥是經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認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應有誤會。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常被作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之用,猶仍為之,致危害交易安全及破壞人際信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等求償困難,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酌被害人等所受損害、被告之素行、手段、犯罪動機、手段、提供之帳戶為12個、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提供其所有本案帳戶之資料,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所用,惟上開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該等資料本身之價值甚低,復未經扣案,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案被害人等遭詐轉匯之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並無證據證明其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本院認如仍對其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芳怡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1
邱若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下載「德億國際投資」APP,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邱若綺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民國112年7月14日9時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
被告上開王道銀行帳戶

2
劉志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旭盛國際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劉志清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9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7日9時33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帳戶
3
王胤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為股票名人「阿魯米」,稱加入投資群組「G18飄紅天下」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王胤翔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7日10時2分,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7日10時4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4
莊智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下載「德億國際投資」APP,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莊智涵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0日9時5分許,匯款20萬元。
被告上開王道銀行帳戶
②112年7月11日9時30分許,匯款12萬2,000元。
③112年7月13日9時3分許,匯款5萬元。
④112年7月13日9時5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5
李奕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投資群組分享股票投資標的,致李奕璋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0日11時9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6
謝曜宇(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旭盛國際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謝曜宇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3日9時7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3日9時8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臺灣企銀帳戶
③112年7月19日8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7
羅牡丹(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下載「德億國際投資」APP,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羅牡丹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9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1日10時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8
廖絲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鼎慎證券投資平台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廖絲晴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3日13時38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2年7月13日13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③112年7月13日13時41分許,匯款4萬元。
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9
謝念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旭盛國際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謝念臻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4日15時1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4日15時1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
羅吉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旭盛證券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羅吉書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3日11時53分許,匯款20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1
李秋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下載「德億國際投資」APP,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李秋汶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3日11時33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12
吳冠叡(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鼎慎證券投資平台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吳冠叡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2日14時14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13
張文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陳鈺婷」佯稱加入LINE群組「漲停俱樂部」可提供投資管道,依指示操作獲利,致張文江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0日10時14分許,匯款2萬5,000元。
②112年7月11日9時27分許,匯款3萬元。
被告上開將來銀行帳戶
14
林誌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在「旭盛證券投資」、「鎮邦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林誌緯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12時34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②112年7月14日14時52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帳戶
15
吳成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節節高」在LINE投資群組佯稱在「盈昌」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吳成物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9時13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7日9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2年7月7日9時18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2年7月14日9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16
楊志瑜(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邱仕銘」、「葉依雯」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在線客服」LINE群組,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楊志瑜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8日10時42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17
林子軒(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李嫚青」在IG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官網」投資平台,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林子軒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7日9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18
林德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在線客服」投資平台,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林德皇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2日10時21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9
辜淑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游依萱」透過LINE佯稱在「旭盛國際投資」網站依指示進行操作,可投資獲利,使辜淑梅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8日15時2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8日15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2年7月19日8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④112年7月19日9時1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20
侯于恆(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邱仕銘」、「葉依雯」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在線客服」投資平台,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侯于恆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10時27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7月12日10時36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21
林湘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旭聖投資網站」可提供投資管道,並依指示操作獲利,致使林湘芸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2日11時20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2日11時20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2年7月12日11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④112年7月12日11時25分許,匯款5萬元。
⑤112年7月12日11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⑥112年7月12日11時28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帳戶
22
許汶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老牛」在IG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好運聯盟」LINE投資群組,即可提供投資管道,並依指示操作獲利,致使許汶如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0日10時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0日10時2分許,匯款3萬元。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3
蔡艾蓁(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李金土」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盈昌客服」可認購股票,致蔡艾蓁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9時50分許,匯款4萬3,787元。
②112年7月11日9時47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7月12日14時33分許,匯款3萬元。
④112年7月12日14時57分許,匯款6萬元。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24
林品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LINE群組可透過內線交易股票,致林品妙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0日10時5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2年7月10日10時11分許,匯款3萬元。
被告上開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
25
周育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LINE群組、「鼎慎投資網站」可依指示投資股線獲利,致周育慈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14時41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1日14時42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帳戶
26
陳建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LINE群組「100168郝運聯盟」可提供股票名牌投資獲利,致陳建誠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0日9時33分許,匯款2萬元。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7
金凱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張雅雯」佯稱加入LINE群組「明日輝煌」可提供股票名牌投資獲利,致金凱翔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1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邱欽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老牛」、「劉雅雯」佯稱加入LINE群組「300368郝運聯盟」可提供股票名牌投資獲利,致邱欽鈺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10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7日10時17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9
黃湘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邱仕銘」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容軒」APP、「德億國際」投資網站平台,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黃湘涵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9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2年7月11日9時32分許,匯款2萬元。
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③112年7月12日12時37分許,匯款3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30
李昆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葉依雯」在IG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網站平台,可提供投資管道,致使李昆翰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0日9時50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31
陳燕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V10股舞飛陽」LINE群組,可「德億國際」投資網站平台儲值,由老師代為操作獲利,致陳燕琴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7日9時4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7月17日9時5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③112年7月14日9時4分許,匯款10萬
④112年7月14日9時4分許,匯款10萬元。
⑤112年7月14日9時6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⑥112年7月13日9時2分許,匯款10萬元。
⑦112年7月13日9時3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王道銀行帳戶
32
許馨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LINE群組,可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致許馨琇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3日14時3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7月14日9時9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連線銀行帳戶
33
孫慧茹(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陳婉筠」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網站,可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致孫慧茹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14時4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1日14時45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王道銀行帳戶
③112年7月18日9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34
顏合辰(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阿土伯」、「蔣欣榮」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可提供投資管道增加利潤,致顏合辰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3日08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35
黃素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葉依雯」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網站,可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致黃素華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13時2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1日17時32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王道銀行帳戶
③112年7月13日14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36
林麗珍(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李金土」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益全投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升」、「盈昌客服」LINE群組,可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致林麗珍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1日10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37
蕭秀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雅雯」佯稱加入LINE投資群組,跟著老師操作,可以投資獲利,致蕭秀珠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10時21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2年7月7日10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被告上開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
38
謝佩羢(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陳婉筠」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飆升研究社9」LINE群組,可提供投資計劃,致謝佩羢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7日13時8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7日13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2年7月19日9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
39
古秀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陳婉筠」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網站,可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致古秀芸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9時25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7月7日9時25許,匯款10萬元。
③112年7月12日10時26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王道銀行帳戶
④112年7月10日9時26分許,匯款10萬元。
⑤112年7月10日9時27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40
程薇庭(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波特王」、「游依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旭盛國際投資在線客服、鎮邦投資網站,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致程薇庭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7日9時5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7日9時56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③112年7月21日9時16分許,匯款4萬元。
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41
謝元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李金土」、「吳美玲」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盈昌股票投資網站」,可依指示投資股線獲利,致謝元裕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0日8時58分許,匯款15萬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劉金利(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李金土/阿土伯」、「阮慕驊」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獲利,致劉金利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0日14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7月10日14時30分許,匯款5萬元。
被告上開臺企銀行帳戶
43
林棕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李金土/阿土伯」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旭盛國際投資在線客服」LINE群組,依指示投資獲利,致林棕堤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10日10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44
陳昭昌(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旭盛國際投資在線客服」LINE群組,依指示投資獲利,致陳昭昌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11日10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7月12日10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臺企銀行帳戶
③112年7月11日10時6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45
陳靚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佯稱加入「德億國際投資在線客服」LINE群組,依指示投資獲利,致陳靚萱誤信為真,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2年7月7日10時23分許,匯款1萬元。
②112年7月7日10時25分許,匯款1萬元。
③112年7月7日10時27分許,匯款1萬元。
④112年7月7日10時37分許,匯款2萬7,000元。
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