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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訴字第 4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宥蓁幫助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林宥蓁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有可能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且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申請貸款,無須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晚間某時許,將其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暱稱「林家福」之人,另於113年11月26日15、16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寄出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及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並以LINE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傳送予「林家福」。「林家福」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對毛郁萍、潘茹英、張雅惠、李宥萱、陳韋伶、李韋辰、王秋萍、曹佩君、曾良錡、黃巧琦、黃建華、郭泳群、陳志文、陳煥昌、李妤綸、鄒瑋駿、徐啟富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林宥蓁上開帳戶中,嗣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前揭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被騙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證人告訴人毛郁萍、潘茹英、張雅惠、李宥萱、陳韋伶、李韋辰、王秋萍、曹佩君、曾良錡、黃巧琦、黃建華、郭泳群、陳志文、陳煥昌、鄒瑋駿、徐啟富、被害人李妤綸於警詢之證述。
 ㈡附表相關資料欄所示各項資料。 
 ㈢被告林宥蓁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及相關資料。
 ㈣彰化銀行帳戶、郵局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三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㈤被告林宥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而助成正犯實施詐欺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處斷
 ㈢刑之減輕:
 ⒈被告提供帳戶,對他人犯洗錢罪之行為提供助力,僅屬幫助,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正犯之刑減輕。
 ⒉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審判中始自白犯行,自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造成被害人受有侵害之程度,並考量其本案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105頁),暨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年以上,本院審酌前情,認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㈡查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因遭詐欺而轉帳或匯款至被告之銀行帳戶,該些款項,均為被告所犯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惟被害人匯款後,旋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而被告僅為幫助,並未經手上開洗錢之財物,被告就該等款項不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且被告於本案並未獲得犯罪所得,若就本案洗錢之財物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相關資料
1
毛郁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前某日,以臉書傳送訊息向毛郁萍誆稱至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毛郁萍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5日10時39分

34萬2000元


彰化銀行帳戶
毛郁萍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商業操作合約書、合作協議書、盈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哲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翻拍照片、通聯記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及其報案資料
2
潘茹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潘茹英取得連繫,並傳送訊息向潘茹英誆稱依照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潘茹英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0時27分
10萬元
郵局帳戶
潘茹英提供之收據翻拍照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其報案資料 

3
張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2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張雅惠取得連繫,並向張雅惠誆稱至「國賓」APP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張雅惠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0時34分
5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張雅惠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現儲憑證收據影本,及其報案資料  

113年11月27日10時35分
5萬元
4
李宥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李宥萱取得連繫,並向李宥萱誆稱至投資網站「安睿宏觀」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李宥萱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1時12分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李宥萱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及其報案資料 
113年11月27日11時17分
5萬元
5
陳韋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陳韋伶取得連繫,並向陳韋伶誆稱至指定APP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陳韋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1時35分
3萬元
郵局帳戶
陳韋伶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現儲憑證收據影本,及其報案資料  
6
李韋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李韋辰取得連繫,並向李韋辰誆稱退還當初詐騙之金額,但需要繳交保證金及當初分成云云,李韋辰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2時45分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李韋辰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幣活存往來明細影本,及其報案資料 
7
王秋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王秋萍取得連繫,並向王秋萍誆稱至指定網站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王秋萍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8日8時54分

6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王秋萍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轉帳紀錄手寫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國泰世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建築物室內裝修裝潢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商品銷售合同影本,及其報案資料 
8
曹佩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初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曹佩君取得連繫,並向曹佩君誆稱至指定網站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曹佩君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8日10時16分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曹佩君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眾德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單影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及其報案資料 
9
曾良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曾良錡取得連繫,並向曾良錡誆稱至「Trade GO」APP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曾良錡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29日12時33分
10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曾良錡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理財存款憑條及工作證翻拍照片、通聯紀錄,及其報案資料 
10
黃巧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巧琦取得連繫,並向黃巧琦誆稱至「東元國際」APP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黃巧琦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2日11時28分
3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黃巧琦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東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臨櫃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其報案資料 
113年12月2日11時30分
3萬元
11
黃建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上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建華取得連繫,並向黃建華誆稱匯款處理費即可追討先前受騙金額云云,黃建華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2日
17時14分
5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黃建華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委託書擷圖,及其報案資料 
12
郭泳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郭泳群取得連繫,並向郭泳群誆稱至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郭泳群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4日
10時32分
5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郭泳群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商業操作合約書影本、東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影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及其報案資料 
13
陳志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2時55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之Messenger及通訊軟體LINE與陳志文取得連繫,並向陳志文誆稱至假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陳志文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5日10時38分

3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陳志文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及其報案資料 
14
陳煥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0時12分許起,透過訊軟體LINE與陳煥昌取得連繫,並向陳煥昌誆稱至「幣安」APP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陳煥昌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5日
10時39分
3萬6000元
三信銀行帳戶
陳煥昌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帳戶金流明細影本,及其報案資料 
15
李妤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李妤綸取得連繫,並向李妤綸誆稱交付1張人民幣100萬元之支票,但支票遭銀行凍結,需要支付解凍費用云云,李妤綸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6日
10時19分

10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李妤綸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及其報案資料  
16
鄒瑋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鄒瑋駿取得連繫,並向鄒瑋駿誆稱至指定網站進行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鄒瑋駿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8日13時52分
3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鄒瑋駿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存摺封面影本、綜合存款定儲存明細影本、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及其報案資料 
113年12月8日13時55分
3萬元
17
徐啟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徐啟富取得連繫,並向徐啟富誆稱投資電商商品,並要求以新臺幣儲值獲利云云,徐啟富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2月9日
14時43分
3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徐啟富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及其報案資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