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律師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又因前揭原因依 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序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同年五月十三日起、 同年七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