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參拾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曾於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先後裁定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五
月三十日、七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