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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良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曾於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先後裁定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五 月三十日、七月三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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