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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1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部分應增列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参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內已載明扣案鑰匙一支沒收,而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部分漏未知 沒收,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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