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李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甲○○本人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莊 金 屏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