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如
起訴書
所載。
三、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妨害家庭一案,
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之通(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
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丙○○陳明撤回其告訴,有書狀在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爰
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須附
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