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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拘提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之虞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同年 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二十六日借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並於同年八月二日予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 永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謝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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