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
拘提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
之虞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同年
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二十六日借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觀察勒戒處分
),並於同年八月二日
予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 永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謝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