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
代 表 人 羅河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七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四月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六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
九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增
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
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較
輕之刑云云。經查:原審
參酌被告聘僱人數,
犯後供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罪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被告等上訴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請求分期或緩期繳納,此
乃將來執行之問題,附此敍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洪 榮 謙
法 官 高 文 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吳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