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
訊
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