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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 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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