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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 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紹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惠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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