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
訊問被告後,
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