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肆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
訊
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紹 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惠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