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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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