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