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
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仁 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