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六號),本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涉犯兵役法案件,被告因逃
匿,經本院
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其
追訴權時效,已於九十年五月二
十三日期滿。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
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
一九六三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為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須附
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