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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緝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兵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六號),本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涉犯兵役法案件,被告因逃 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其追訴權時效,已於九十年五月二 十三日期滿。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 一九六三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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