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壹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延長羈押二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