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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延長羈押二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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