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葛 永 輝
法 官 吳 俊 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