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毆韻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桓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李 水 源
法 官 康 弼 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金 屏
中 華 民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