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911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林志銘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445 、4580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7510號),並聲請認罪協 商,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9 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甲○○、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義」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以臺灣 股票期貨指數及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美國職業棒球聯盟、美 國職業籃球聯盟比賽之結果,經營賭博,先自民國94年8 月 間某日起,提供甲○○、乙○○位在彰化縣○○鎮○○里○ ○路○○○ 巷○○號住處為賭博場所,經營臺灣股票期貨指數之 賭博,其方式係以每口漲跌1 點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價 格,提供不特定之賭客簽注多(漲)或空(跌),每下注1 口則抽取400 元至500 元不等手續費,並以簽注買入時之指 數為基準指數,以賣出時之指數與基準指數相比較決定輸贏 ,再以差距之點數乘以口數及200 元決定輸贏之金額,賭客 必須當日沖銷(即當日買入、當日賣出以決定輸贏及金額) ,如簽中多或空,則由丙○○等人給付賭金予賭客,若未簽 中則賭金悉歸丙○○等人所有,渠等並使用尚美華之存摺供 作賭資之出入帳戶。又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並在上址, 架設「16888 」之網站,而自95年3 月2 日起,以該網站提 供參考賠率及下注功能,提供場所供不特定多數人以網站連 結該網站,參與職業球類簽賭。其賭博方式係以中華職業棒 球聯盟、美國職業棒球聯盟、美國職業籃球聯盟比賽之結果 ,供賭客簽賭並定輸贏,每注1 萬元至5 萬元不等,凡押中 比賽結果者,可得依賠率表計算獎金,未押中者,所繳之賭 金即全歸丙○○等人所有,並以此方式連續與賭客對賭,「 阿義」並負責招攬不特定賭客。於95年5 月9 日中午12時 30 分 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尚美華木製印 章1個 、匯款單回條、代收票據送件簿(彰化一信)及甲○ ○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華碩筆記型電腦(Z91001)、GSP 無線上網模組各1 臺、帳冊1 宗等物品;另於95年5 月9 日 14 時5分許,在丙○○位於彰化縣○○鎮○○里○○路○○號 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之網路賭博網 站帳號密碼簿1 本及其子所有之宏碁筆記型電腦1 臺等物品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㈠華碩筆記型電腦(Z91001)1臺。 ㈡GSP 無線上網模組1臺。 ㈢帳冊1宗。 ㈣網路賭博網站帳號密碼簿1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