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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9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甲○○       己○○       丙○○       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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