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件具保人甲○○
經依檢察官指定,於民國95年8月23日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
50,000 元,已將被告具保未予
羈押。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姚銘鴻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