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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附民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七十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官  紀佳良                     法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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