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七十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官 紀佳良
法官 王昌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