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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撤緩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96年度彰簡字 第179 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61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緩刑3 年,業已於96年4 月30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前 即96年2 月18日更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3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已於96年7 月24日確定 ,因而聲請將上述96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判決之緩刑宣告予 以撤銷。 二、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3 月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業已於96年4 月30日確定。另於緩刑期前即96年2 月18日亦犯家庭暴力防 治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34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並已於96年7 月24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揭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前, 故意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而在前揭緩刑期間內,受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之宣告確定,至確定。 ㈡則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刑事判決正本,並審酌受刑人先 後二次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上揭刑罰確 定,兩案侵害之法益相同,且犯罪型態、原因及社會危害程 度亦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爰 撤銷其於96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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