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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11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75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可預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因該帳戶所有人名義與 實際使用人不同,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及恐嚇 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之追查,而在不違背其本意 下,竟基於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初某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號彰化郵局前得知,某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黃 先生」之成年男子,願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 代價,購買人頭帳戶,即將其前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在彰化府前郵局所開設局號:0000000、帳號:00 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上開成年男 子,並取得三千元之代價。後上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撥打電話給丙○○,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辦 理手機,現積欠銀行上萬元之費用,且涉嫌洗錢等刑責,未 來不得出國,為能集中管理其帳戶,需將其存款統一集中至 郵局保管等語。致丙○○陷於錯誤,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下午,至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其於該銀行所申設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語音轉帳功能,並將相關帳 號、密碼告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 所示時間,將丙○○之上開帳戶內之存款,逐筆轉帳至如附 表所示甲○○所申設之帳戶內。為警查獲,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證人乙○○、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甲○○郵局帳戶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 日函及其所附資料。 (五)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彙計前)明細表。 (六)被告自白。 二、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 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三、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之帳戶 │ ├──┼───────────┼──────────┼───────────┤ │ 一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一萬八百九十六元│彰化府前郵局(甲○○)│ │ │ │ │局號:0000000號│ │ │ │ │帳號:0000000號│ ├──┼───────────┼──────────┼───────────┤ │ 二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五萬元 │彰化府前郵局(甲○○)│ │ │ │ │局號:0000000號│ │ │ │ │帳號:0000000號│ ├──┼───────────┼──────────┼───────────┤ │ 三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萬元 │彰化府前郵局(甲○○)│ │ │ │ │局號:0000000號│ │ │ │ │帳號:0000000號│ ├──┼───────────┼──────────┼───────────┤ │ 四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十萬元 │彰化府前郵局(甲○○)│ │ │ │ │局號:0000000號│ │ │ │ │帳號:0000000號│ ├──┼───────────┼──────────┼───────────┤ │ 五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千八百元 │彰化府前郵局(甲○○)│ │ │ │ │局號:0000000號│ │ │ │ │帳號: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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