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 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犯服用酒類,不能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以九十六年度員交簡字第九三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並於九十 六年六月七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