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