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商標法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同年十一月十日止犯違反商標法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
度彰簡字第九八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二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
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
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