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商標法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商標法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 月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所
犯商標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333 號(
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32號),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