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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AOPHILAI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OPHILAI WINAI 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LAOPHILAI WINAI 因於民國94年12月31日,所犯竊 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85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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