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INTONG A
上列受刑人因
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INTONG ATORN 所犯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PINTONG ATORN 因於民國94年12月31日,所犯竊盜
罪,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85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條 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