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1日犯駕駛業務致死罪,經
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206號(
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