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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悉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 第1項、第3項、第12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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