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8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列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列之肅 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 、6 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 、8 所列之肅清煙毒條例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 、8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玖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①附表編號1 、2 、3 、4 號②附表 編號5 、6 號③附表編號7 、8 號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用,係指被告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 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 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 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 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 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 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 判所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 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 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 月1 日之 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 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