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
拘役貳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斗交簡字第85號(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54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