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六
年三月一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
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四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二號),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沒收不
適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
所
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