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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同 年三月九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0八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 第二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復經本院以 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宣告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 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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