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8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166號(偵查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1號),判處拘役10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 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