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8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104號(
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1008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