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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6年6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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