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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犯違背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 十六年度斗交簡字第一二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三三九號),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 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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