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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沒收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 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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