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 年度員簡字第13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146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 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